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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——介绍经纪商

时间:2021-06-07 13:35来源:操盘手联盟 作者:CFTSC 点击:
介绍经纪商(Introducing Broker,简称 IB)在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,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。其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、期权指令,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,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。介绍经纪商可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
介绍经纪商
 
介绍经纪商(Introducing Broker,简称 IB)在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,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。其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、期权指令,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,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。介绍经纪商可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(IIB)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介绍经纪商( GIB)。前者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,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。后者则与期货公司签订担保协议,借以免除对介绍经纪商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。
 
介绍经纪商这一提法源于美国。在我国,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。证券公司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,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,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。
 
根据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》,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,应当提供下列服务:
(1)协助办理开户手续。
(2)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。
(3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。
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、结算或交割,不得代期货公司、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,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、划转期货保证金。
 
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,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。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介绍业务的范围;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;介绍业务对接规则;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;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;违约责任;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 
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,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,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。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,比如“净资本不低于 12亿元”等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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